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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校领导联系学院制度
扬州大学校领导联系学院制度

 

扬大委〔2018〕 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校领导班子作风建设,促进领导班子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情况,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央、省委和校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及专业背景,每人每年明确2至3个学院作为联系点。

第三条校领导应定期深入所联系学院,了解情况、沟通思想、谈心谈话、听取汇报、解决问题、指导工作。除日常工作联系和调研外,每学年还应有针对性地参加联系学院党政联席会、民主生活会、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教职工会议或活动等。

  第四条校领导联系学院的主要工作内容:

  ()宣传贯彻上级组织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督促联系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党政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党委行政的决策在学院的贯彻落实。

  ()围绕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党政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帮助联系学院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工作重点,指导和协助联系学院完成既定目标。

  ()开展调查研究,经常与学院领导班子、教师、职工、学生、高级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人士沟通思想,交流看法,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导联系学院分析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对联系学院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并及时向学校反映,为党政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指导联系学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党委加强对联系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断提高联系学院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执行力、战斗力。

   () 积极协调,努力帮助联系学院解决事业发展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指导和协助联系学院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

  第五条学院的具体业务工作仍按照校领导分工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联系校领导对所联系学院提出的问题或困难,以及在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自己分管工作范围或不涉及具体业务且能答复或解决的,应及时予以答复或解决。如不在本人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可协调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对学院反映的重要情况、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必要时可作为议题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学院应主动与校领导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学院工作;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主动征求联系校领导的意见。需要邀请校领导参加的事关学院发展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属于业务范围类的应首先邀请分管校领导参加,其它方面的重要会议与活动则以邀请联系校领导参加为主。

  第七条校领导联系学院工作,应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江苏省委十项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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