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委〔2019〕74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常委会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主持。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体(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第八条 党委全体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二是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全体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全体会议复议。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扬大委〔20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