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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扬大委〔20179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扬州大学章程》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委教〔2017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必须召开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十一)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命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命,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五)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县(市、区)等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未列入预算或预算变更、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

  (三)重大捐赠;

  (四)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程序按照《扬州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扬州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议决策前,通过有关专业委员会、专题办公会、专业咨询、评估规划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应事先做好沟通会商,形成务实有效的决策预案。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广泛征求拟选拔人员所在单位的群众意见,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提交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充分酝酿,核查个人事项报告;

  (三)应由学术、学位委员会审议、咨询的重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专业委员会咨询或征求相应的专家委员的意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的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五)对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建立绩效分析制度,就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提交分析报告;对大宗物品的采购,应形成质量审计制度;

  (六)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迅速研究处置方案;

  (七)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决策事项须在充分论证、提出优选方案的基础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待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分管校领导将待上会议题(含汇报材料、调研材料等)提交党办汇总。

  第十条 决策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相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等应至少提前一天分送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足时间熟悉材料、掌握情况、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议事规则:

  (一)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坚持一事一议。逐项议决,不得同时表决多个事项;

  (二)充分讨论。先由分管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可于会前书面表达意见;

  (三)回避制度。讨论与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当事人要回避;

  (四)末位表态。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待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暂缓决策。遇有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四章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校纪检监察部门、改革与发展研究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牵头负责、分管部门或联系学院组织实施,需多单位执行的事项,应明确主要牵头人、主要牵头单位。牵头负责的校领导要及时将执行情况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对于保密事项,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除保密事项外,应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催办和督办,及时将执行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人员明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落实明确;会议纪要及时形成,分发到位。要将会议议程、记录、纪要等文字性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制度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第十九条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扬州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扬州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扬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及直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与此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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