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扬大委〔2017〕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61号)和《扬州大学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依法履行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的职责,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第三条 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实干家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谋划推动综合改革,促进学校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加强校内党建工作考核,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强化网络思政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增强大学文化整体竞争力。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校长的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议事决策制度
第七条 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章程草案,批准学校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
(二)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三)选举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四)听取党委有关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委扩大会议。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其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与重要措施。
(二)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统一战线和群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八)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党委常委会须定期举行,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与校长沟通后确定。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非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改革与发展研究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是:
(一)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二)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五)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六)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处理按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校长办公会须定期举行,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全体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全委会、常委会等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重大制度意见征求与解读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和相关会议议事规则,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信任、加强团结,应定期沟通情况,及时交流意见。在沟通协商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题时,对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三条 校领导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以科学方法正确集中,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班子成员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四条 坚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领导班子成员要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深刻对照检查,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素质、办学治校能力和作风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校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三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校党委换届时要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支持纪委、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