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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关于实施信访监督建议书的暂行办法
扬州大学关于实施信访监督建议书的暂行办法

  

扬大纪〔2018〕2号

  为进一步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促进学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信访监督工作的要求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条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信访监督建议书的实施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管理、促进工作、有错必纠。

  第二条信访监督建议书的发放对象:信访事项涉及的校内党政部门、学院、直属单位。

  第三条信访监督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一)对不执行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行为的信访举报。

  (二)对贯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决策、决议、决定不力的信访举报。

  (三)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管理工作中存在疏漏或“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信访举报。

  (四)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或不接受群众合理化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信访举报。

  (五)办理信访事项拖拉、推诿、敷衍、弄虚作假,或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群众意见较为集中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督建议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信访监督建议书的发放程序: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必要时经纪检监察部门书记、处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纪委书记签发。

  第五条信访监督建议书的回复流程:

  (一)相关单位或部门收到信访监督建议书,应根据建议书的具体要求,在两周内将落实、整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纪委、监察处。

  (二)相关单位或部门认为信访监督建议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法定职责范围的,可以提出异议;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审查所提出的异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收回监督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执行原监督建议。

  第六条信访监督建议书的后续管理:

  相关单位或部门对信访监督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应向该单位或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及时报告,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有关材料归入信访事项办理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实施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建议书的暂行办法》(扬大纪〔2005〕1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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