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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办法(试行)

 

扬大纪〔2018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和推进内部控制建设,从源头和制度上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省属本科院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是指在选人用人、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基建维修、招标采购、招生录取、科研经费、资产管理、产业运行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中直接涉及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社会联系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工作岗位和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二)坚持注重预防。分层分类开展岗位廉洁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注重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三)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第四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目标是:建立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机制,做到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防止因疏于管理和失职失责失察引发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职责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做好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

  (二)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学校关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检查考核,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三)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听取纪委就相关单位落实学校关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支持纪委依纪依法查处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学校纪委职责

  (一)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对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再监督责任;

  (二)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学校关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完善内部监管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三)开展专项督查,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专责监督意见;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所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实施实时监督,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形成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体制机制。

  (一)按照工作分工,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建立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点防范管控;

  (三)结合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四)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五)接受学校对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等。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八条监督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专责监督、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九条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和自我监督为主,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过程监督,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

  第十条校纪委主要以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巡视巡查成果利用、职能部门监督成果利用、谈话函询、调查问题线索、抽查核实、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考核等方式,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监督。

第四章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监督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党建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疏于监管,致使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对象、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三)对学校提出的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对发现的本单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挽回不良影响,阻止危害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并主动承担责任的;能正视问题,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扬州大学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需要给予问责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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