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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
扬州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

 

扬大委〔2018〕8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考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知人识人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扬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或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连续2次位列机关或学院干部总排名的后1/10、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四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五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和廉政情况考察。

  第六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员主要负责同志沟通考察工作方案,征求意见;

  (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并向校党委报告。

  第七条  考察学院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领导班子成员;

  (二)科级以上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条考察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部门(单位)所在的二级党组织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支部书记、科级以上干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组织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校党委组织部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校纪委、监察处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同时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第十一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的考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扬大委[200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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