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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扬州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扬大委〔20188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各级党组织、党委组织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责任,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拨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扬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干部推荐责任制。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及全校教职工均可推荐(自荐)处级干部人选,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干部推荐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一)单位推荐时,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以单位名义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的;

  (二)个人推荐时,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或在不了解干部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推荐的;

  (三)领导干部凭自己的地位和影响,说情打招呼,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向组织施加压力的;

  (四)弄虚作假、造假骗官,有意欺骗组织的;

  (五)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财物,贿赂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在干部推荐过程中,跑风漏气,泄露、扩散涉及推荐情况、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民主推荐,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

  第三条 建立干部考试工作责任制。参加命题、考务、判卷、面试和监督的工作人员,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干部考试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一)命题人员泄露试题内容或故意出偏题以利于一部分人考试的;

  (二)考务人员管理松懈,以致工作混乱,导致试题泄密的;

  (三)监考不严,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发生舞弊行为的;

  (四)判卷人员和面试考官在判卷、面试时,徇私舞弊,评分显失公平或泄露秘密的;

  (五)监督人员故意放纵或监督不力,以致发生舞弊行为的。

  第四条 健全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一)与考察对象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而没有回避的;

  (二)违反考察工作程序的;

  (三)对考察对象的档案和有关材料审核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四)对反映问题的知情人,故意干扰或以各种方式制止其发表意见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或馈赠,收受贿赂的;

  (六)泄露考察情况或向有关当事人通风报信的;

  (七)故意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第五条 建立干部任用工作责任制。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组织部门将考察中发现有明显不符合任用条件的干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导致用人失误的;

  (二)组织部门应当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而未征求,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三)职能部门对考察公示后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或调查属实却隐瞒不报,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会议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五)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六)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七)其他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导致用人失误的。

  第六条 对违反干部任用工作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将进行问责,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从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应当根据情况采用停职检查、调整其职务或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条干部工作实行全程纪实,党委组织部要及时整理和妥善保存干部推荐、考察的原始资料由专人记录、保管。

  第八条  校纪委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凡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扬大委﹝201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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