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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人才引进办法
扬州大学人才引进办法

 

扬大人事〔201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更多、更优秀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来校工作,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为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人才支撑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科学规划、按需设岗;坚持高端、突出重点;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目标考核。

第二章 引进方式和对象

  第三条 引进方式。按来校工作方式可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

  (一)全职引进是指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全职全时在校工作。

  (二)柔性引进是指以合同、聘期管理的方式将人事关系暂无法转入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到校实际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

  学校鼓励引进全职全时来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四条 引进对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类别可分为六大类,其中拔尖人才及以上人才为学校高端人才。学校设立“扬州大学特聘教授”岗位用于引进高端人才到校开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设立“扬州大学青年百人”岗位用于引进海内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学者到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类别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二)杰出人才:“千人计划”(创新)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和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入选者;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实验室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海内外一流高校(泰晤士报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一流学科终身教授。

  (三)领军人才:“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海内外一流高校(泰晤士报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一流学科终身副教授或海内外著名高校(泰晤士报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一流学科终身教授。

  (四)拔尖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省“双创计划”(双创人才)入选者;“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扬州大学特聘教授、扬州大学青年百人。

  (五)优秀人才:符合学科和专业建设需求,科研业绩成果突出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毕业于海内外著名大学并有良好科研业绩成果的优秀博士(博士后)。

  (六)青年人才:符合学科和专业建设需求,科研业绩成果突出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毕业于国内高水平大学并有良好科研业绩成果的博士(博士后)。

  第六条 创新团队引进

  (一)积极引进在相关研究领域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的优秀团队。

  (二)团队须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学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

  (三)团队成员之间应具有长期合作的基础,团队成员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结构合理互补。团队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团队核心成员须有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1人,拔尖人才和优秀人才不少于2人。

  第七条 不能纳入以上引进范围,但属于学校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可以以特殊方式引进。主要包括具有知识产权并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一定业绩的创新类人才,或没有在以上引进方式中列入的国家级人才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以及在社会、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业界公认有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引进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师德高尚,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四)身心健康,体检结果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五)个人条件、业绩成果、职业能力等方面符合《扬州大学人才引进基本标准》要求,特殊引进可以根据实际业绩成果具体研究。

  (六)原则上引进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其中:引进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且近五年业绩成果应高于我校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具有海外著名大学、科研院所连续教学或科研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引进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且近五年业绩成果应高于我校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具有海外著名大学、科研院所连续教学或科研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引进博士后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七)引进人才须就读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或其他高校强势学科。

  第九条扬州大学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特聘教授年龄不超过45周岁,讲座教授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别突出或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二)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原则上引进国内人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国(境)外人员一般应担任过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副教授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优秀的学术素养,胜任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任务。学术造诣精深,在本研究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重要成就。

  (五)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备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六)特聘教授能保证聘期内全职全时在校工作。讲座教授能保证聘期内每年在校工作不少于2个月。

  第十条扬州大学青年百人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8周岁。

  (二)具有海内外著名大学博士学位。海外人才同时需具有连续2年及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在海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的优秀青年学者。国内人才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前沿科学研究的经历,并取得较好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申请者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B类以上期刊(扬州大学学术期刊榜)发表高水平系列论文,或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前两名)或二等奖(第一名);自然科学类专业申请者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系列论文,或获得省(部)科学技术类奖项一等奖(前两名)或二等奖(第一名)。

  (四)其它足以证明具备培养条件的高水平成果。

第四章 聘期与待遇

  第十一条 各类人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院士、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每个聘期为五年、拔尖人才每个聘期为四年、优秀人才和青年人才每个聘期为三年。聘期内明确岗位职责、中期考核目标、聘期考核目标及相关待遇等。

  第十二条学校引进拔尖及以上人才可实行年薪制。结合聘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薪酬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按高层次人才类别和实际情况提供办公和实验用房、住房、周转房、团队助手、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配偶工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支持条件和服务措施。

  学校为院士提供不低于250平米有产权的住房。

  学校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提供不低于100平米的校内周转房,为拔尖人才提供不低于80平米的校内周转房,为优秀人才和青年人才提供校内周转房或单间宿舍,用于引进后三年的周转使用;或学校提供租房补贴,用于引进后三年的校外租房使用。

  第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均为高学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引进。引进后原则上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按人才类别分别享受;安家费、租房补贴按高的一方享受,另一方不再发放安家费、租房补贴。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制定计划。各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需求和计划报人事处,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并组织实施。

  (二)公开招聘。人事处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校网站和人事处网站等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资格审查。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接收应聘人员的

相关材料,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面试考核。面试考评由用人单位成立综合考评小组并组织实施。考评小组的成员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专家、学科专业骨干、纪检监察、人事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五)材料审批。用人单位根据考评结果集体研究并确定拟聘人员,组织拟聘人员填报相关材料,明确聘用岗位、工作职责和目标以及有关待遇等问题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各单位的引进人才材料,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确定拟聘人员。引进拔尖及以上人才,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和评审。

  (六)办理手续。经审批聘用的人员,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体检、网上公示、报批聘用相关手续。

  (七)签订合同。学校与聘用的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对于引进人才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高端人才引进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六章 引进人才配偶校内安置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提供部分空缺岗位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工作安置问题。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根据所学专业协调安排在校内相关单位的教学科研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的享受事业编制人员待遇。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具有硕士及以下学位的可协调安排在校内相关单位的管理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待遇。

  (三)引进人才离开学校时,其配偶也应一并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配偶安置工作程序

  (一)拟引进人才所在单位组织面试其配偶,并提出考评意见;

  (二)人事处审核相关材料;

  (三)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四)人事处综合专业、工作经历等提供应聘的二级单位岗位;

  (五)二级单位组织双向选择;

  (六)体检、公示、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类别确定相应的服务年限,其中院士、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在校服务年限为十年,拔尖人才、优秀人才和青年人才在校服务年限为八年。在服务年限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引进人才提出的辞职、调离、长时间自费出国等申请。服务年限未满离开学校(含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退还学校的住房(有产权的住房,学校收回产权)或周转房,按未服务的年限退还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引进待遇,并赔偿学校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原则上要求全职全时在校工作,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按月计发相应的薪酬待遇,但不享受购房补贴和安家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对人才引进基本标准和待遇实施动态调整。人才引进的待遇执行标准以该人才通过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时间来确定。已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待遇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购房补贴可在聘用协议公证并入职后,在市内购房时一次性预借或在服务期满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费可在聘用协议公证并入职后一次性预借;科研启动经费在聘用协议公证并入职后分阶段下达,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状况做好日常管理、目标考核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状况,对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安家费、科研经费等给予配套。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人才引进工作进行专项指标考核,并对人才工作有卓越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人才引进办法》(2013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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