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评估〔20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督导工作,规范本科教学,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督导机构,是学校全日制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专家型组织,非教学行政机构。
第三条 督导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对本科教学活动的督查、调研、评价、指导和信息反馈,督教督管督学,促进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
第二章 督导委员会组成与委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兼任主任委员、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员,设置委员若干名。根据学校专业结构,分为文科组、理科组、工科组、农医组,每组设组长1人。督导委员会挂靠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并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委员因个人原因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尽职履行工作的委员,学校也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江苏省本科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本科教学相关规章制度。
(二)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丰富的本科教学实践经验,熟悉教学管理规律,具有高级职称。
(三)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责任心强,公正严谨,作风正派,实事求是,沟通能力强。
(四)身心健康,有充足时间和精力担任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督导委员会的工作以对课堂教学全方位的督查与指导为重点,工作范围包括本科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其他与教学质量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二)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教师开展课堂教学。发现教学典型,提出推广先进教学经验的建议。
(三)听取师生对教学管理、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四)参与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与考核,包括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改革项目评审、评奖评优、专业和课程评估等工作。
(五)参加各项教学检查,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查,教学大纲审阅,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六)针对影响本科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和人才培养中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咨询建议。
(七)配合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学院组织教学观摩、经验交流、教学方法研讨等。
(八)参加学校及学院与本科教学相关的重大活动。
(九)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围绕学校本科教学中心工作,确定学期督导工作具体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条 按照教学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听课范围组织听课。听课后填写听课记录表,并及时向任课教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采用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教学环节进行调研和分析评价。
第十二条 每学期召开督导委员会全体或分组会议,对本科教学质量情况进行交流。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实事求是反映教学工作情况,客观公正进行评价。
(二)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督导工作任务,提出中肯、科学、合理的督导意见。
(三)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做到每项工作有案可查,每个结论有据可依。
第五章 督导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督导各类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内部教学质量监控水平的重要依据,用于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督导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评奖评优、晋升职称等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学院应成立院级督导委员会,其委员的聘任、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由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扬州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若干规定》(扬大教〔2004〕15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