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关于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扬大学科〔2013〕2号
为加强和规范使用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教[2013]6号),对原办法修定如下。
第一条 项目承担学科及学院是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者,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
第二条 各项目承担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优势学科项目建设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要协助学科及学院编制项目分年预算,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项目预算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上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季度专项资金支付申请明细表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项目资金支付中1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学科及学院需提供项目采购合同予以确认,确认后由省财政(或国库)按照用款计划直接支付。
第三条 项目承担学科及学院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各子项可以在不超过15%(含)的幅度内调整;超过15%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江苏高校优势学科的优质资源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所必需的各项支出。具体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维修、维护及运行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高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学校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或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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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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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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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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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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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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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000(元/人·天)
(第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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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500(元/人·天)
(第3天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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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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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元/人·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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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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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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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0(元/人·天)
(第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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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元/人·天)
(第3天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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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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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元/人·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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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才培养引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的支出,包括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费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上述用途以外的其他支出,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和差旅费各项支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四项之间的比例可适当调整,四项之和不超过20%。各项目需定期将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公开,学校将公开文件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管理的模式。项目任务书和年度预算由各优势学科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分类审核。创新团队建设经费预算由人事处负责审核;人才培养经费预算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核;科研创新经费预算由科技处负责审核;优质资源建设经费预算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项目任务书和年度预算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复核、学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项目任务书内容和年度预算如有调整,应报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审核、复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六条 建立学科项目的审计审签制度,按《关于对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实行跟踪审计的通知》(苏教审[2011]3号)文件要求进行审计,实行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管理。各类票据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院长签字后财务报销;单张50万元及以上票据需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中,货物采购需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应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厉行节约,避免重复建设,大型仪器的采购既要考虑学科需要,也要考虑学校整体发展布局。项目建设计划中所列的仪器设备须按要求进行论证,购置计划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并张贴江苏省优势学科一期项目专项资金购置标签,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扬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扬州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期满产生标志性成果的,可按省财政拨款总额5%的比例安排奖励经费,对学科带头人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和团队给予奖励。各项目组要制定标志性成果奖励办法并在校内公示,标志性成果须报校优势学科领导小组审核、省优势学科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扬州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