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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重大科技平台培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重大科技平台培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扬大科技科〔2018〕2号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要求,实现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科技工作总体目标,实现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的突破,特设立扬州大学重大科技平台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申报对象

  列入我校申报国家级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计划的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条 基金使用条件

  拟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单位须成立国家级平台申报工作机构、制定出具体的国家级平台拟申报计划和初步的申报编制方案,并已经相关专家进行建设方案论证。

  第三条 基金开支范围

  (一)拟申报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调研等费用。

  (二)学术年会及学术委员会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以及与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有关的材料审阅费。

  (三)学术交流及学术会议费用,以及用于学术活动的接待费用。

  (四)对于组织申报国家级平台所立项目,如取得实质性进展可以支出一定比例绩效奖励。

  第四条 基金使用规定

  (一)年度基金额度范围:拟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基金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重大科技平台培育基金总额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核定,每项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符合使用条件的学院(研究院)或平台应于每年初提出培育基金申请,申请经科技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评议后,提出立项建议和基金资助额度,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立项实施,立项基金由学校统筹下达指标。批准立项后须与科技处签订年度目标合同书。

  (三)平台必须根据基金开支范围的要求,在学校制定下年度财务预算之前,填报基金使用预算,下达基金原则上要求在当年使用完,没有填报基金使用预算的,不下达当年基金指标。

  (四)基金的使用与报销程序需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五)学校可不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对不按预算使用运行基金和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平台将暂停年度经费使用,并追缴违规使用的相关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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