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激发教师从事科研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一、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校长和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科技、财务、人事、资产、设备、档案、监察、审计等部门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经费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保障纵向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1.科学技术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等所确立的预算,使用科研经费,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以及协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核项目年度决算、中期决算及财务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做好科研财务助理的培训指导等工作。
3.人事处负责协助配备科研管理人员,完善绩效考核、师德师风教育等制度。
4.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科研用房配置、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各类资产的管理等工作。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设备采购和实验室管理。
6.档案馆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立项、结项预决算档案的保管、检索、信息利用等工作。
7.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或校直属单位(实体研究机构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相关性和预算的符合性承担监管责任。学院或直属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做好经费审核,督促项目进度;负责对项目组的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相关性和预算的符合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纵向科研的项目组,应按照国家文件要求,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预算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指导下,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于项目资助单位有公开项目预算要求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关于项目经费来源的预算,包括向项目资助单位申请资助的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是关于科研相关支出的预算,包括直接经费、间接经费。
(一)直接经费是指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预算编制中对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有单独说明要求的,按规定执行。设备费预算不予调增。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检验、测试、化验等应附委托合同和相关结果报告。预算编制中对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有单独说明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可以根据单独挂表计量测算,也可以通过其能耗工时测算。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等费用。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是指主、承办会议的费用,而非参加会议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 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合并后总额不超过直接经费的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本科目三项经费之和预算不予调增。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不含通用软件,如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等)、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含专利维护费)。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含劳务费用和相关社保补助。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组参照扬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编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以纳入本科目预算。劳务费预算不予调增。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试验田租用及整理费用、必要的实验室维修改造费用、必要的培训费用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经费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绩效支出、公共成本补偿支出、科研管理费支出等。间接经费应按规定上限编制预算,且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未设立间接经费科目的科研项目,以及项目资助单位对间接经费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视实际情况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拟申报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组织预算评审,提出审核意见。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预算审核意见调整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经学院公示并审核同意,由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处批准后执行;超出学校预算调整权限的,除履行前述手续外,还须由学校按规定上报审批,在取得项目资助单位批复后方可执行。
三、经费立账与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书(立项通知书)、合同等文件,通过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办理项目立项、预算填报手续、来款认领手续。纵向科研项目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核、财务处确认,按照“一题一户”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对于先开票据、后收款项的项目,须通过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办理项目立项、借用票据及项目担保手续。借票人负责追缴应收款项或追回借用票据。款项到账后,按第十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借用票据逾3个月款项仍未到账或未退回票据的,如担保项目确实无法用以抵冲票款,财务处从借票人工资中逐月扣取借票金额。
第十四条 严格外拨经费管理。多单位合作获得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经费外拨手续;项目资助单位明确不能外拨经费的,非合同约定的合作(外协)单位或者以个人身份参加学校主持科研项目的,其发生的相关科研费用,只能在学校报账,不得外拨。
科研经费外拨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批和财务处审核,其中对于项目资助单位有信息公开要求的,审批前应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合作方为企业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合作方为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协作(外拨)经费不计入科研管理费、科研绩效费计算基数。因各种原因,应拨而未能拨出的经费,须补提科研管理费。
第十五条 加强协作(外协)单位报账支出管理。在协作(外协)单位发生且只能在学校报账的科研经费,学校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将协作(外协)单位相关信息提前报送学校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备案,协调办理项目协作(外协)单位或个人报账事务,并对协作(外协)单位或个人报账支出的相关性、必要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协作(外协)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得报销固定资产类支出项目、会议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七条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单位的费用,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绩效等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原则上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至本人银行卡,并按预算批复和相关规定据实列支:研究生助研津贴应逐月定期通过研究生银行卡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绩效支出必须通过学校“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酬金发放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由本人签收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对象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间接经费到账后,根据项目资助单位的有关规定及下达的预算批复,由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的分配比例,划入对应的专设财务帐户,分别由学校、学院和项目组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竞争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投标保证金可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横向科研经费中垫付。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招标文件通知、投标书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各项财经规章制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单笔一次性在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由学院分管领导加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支出,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加批。
第二十三条 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其取得、使用、保管、处置等,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四条 为委托方代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或按合同约定用于研究过程中破坏性试验的仪器设备等,不作为学校相关资产管理。但代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须由委托方提供资产管理的证明材料才能履行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须按政府采购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或借科研合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以虚列、伪造名单等方式或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虚假合同、虚假票据等任何形式虚构经济业务,挪用、侵占、套取、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或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开支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费用;严禁要求会计人员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设立“小金库”。
四、间接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间接经费使用原则
(一)成本补偿原则:间接经费分配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承担”的成本补偿原则。间接经费主要用于学校为科研事业发展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其它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偿;用于学院科研管理发生的相关支出;用于项目组科研绩效支出、科研活动发生的成本补偿支出以及日常科研活动发生的相关管理性费用支出等。
(二)激励导向原则:学校结合科研业绩评价,加大对学院及项目组的补偿力度,扩大项目负责人对间接经费的统筹权与自主权,强化科研管理人员激励机制,以更好地调动一线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学校科研组织活力,做大做强学校科研总量,增强学校、学院、项目组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三)分级管理原则:间接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间接费用分为学校、学院间接经费及项目组间接经费。其中,学校间接经费统筹用于保障科研活动开展所提供的现有房屋、构筑物、仪器设备、水电气暖等公共消耗和图书文献资料、网络信息平台等公共成本补偿支出,以及有关科研管理费用支出;学院间接费用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组织、协调、咨询评审等费用,由学院统筹使用;项目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科研绩效支出、审计费等项目组成本补偿支出以及相关管理费用支出等。
(四)保障优先原则:间接经费应优先保障学校科研成本补偿,即间接经费应优先保障学校公共资源费开支,再统筹用于项目组间接费用支出。学校作为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外拨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学校分配政策对实际到位的科研经费进行核定。
第二十八条 由学校和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组应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间接经费分配方案,并在合作申报协议和预算(书)中明确,且上报前须经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
第二十九条 间接经费到账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入账手续,经科技处、财务处核定学校、学院和项目组间接经费比例和金额后,分别划入学校事业基金、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负责人对应财务账户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批复预算和学校规定的科研绩效支出标准(附件1),在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系统”中填报科研绩效预算额度,并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绩效支出申请,经公示和审核后,按照学校酬金发放程序分次发放;没有填报科研绩效预算额度的,原则上不予支出科研绩效。
五、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学校财务账面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决算报告须做到帐实相符、帐表一致,经财务处审核、科学技术处同意后,方可报出并存档。项目资助单位要求第三方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应委托具备资质和符合要求的审计机构出具科研经费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资助单位规定在学校审计处审签范围的,须经审计处审签,并出具决算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任务书等)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项目资助单位规定提前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经项目资助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第三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学技术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结题科研项目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处会同财务处按规定予以结账。
六、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对非涉密科研项目经费信息按照项目资助单位相关规定,将可以公开的研究人员及项目合作单位、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经费、外拨经费、结余经费使用、科研绩效支出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等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年鉴、简报、校报、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业务范围,学校将定期组织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专项检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科研经费依法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自觉接受科研经费资助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主管部门对项目运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主动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以及学校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的内部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间接经费管理细则
一、间接经费的预算
第三十七条 间接经费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科研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限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项目资助单位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间接经费分配比例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间接经费由学校统筹。学校按照一定比例在学校、学院和项目组之间进行分配和使用,具体分配比例为:
1.学校、学院:占35%(用于公共成本补偿和有关科研管理费用的支出;
2.项目组:占65%,用于科研绩效支出、缴纳学校公共资源占用费和水电费以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科研项目审计费、科研通用设备、办公材料等支出(具体范围见附件3)。
第三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规定的预算科目中没有设立间接经费科目的,科研管理费统一按照到帐经费5%固定比例提取。其中项目资助单位明确规定只能列支直接经费的,以及学校出资立项的科研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四十条 间接经费及其科研绩效支出预算批复明确的,科研绩效按照批复的额度提取列支,剩余的间接经费要优先保障学校公共资源费成本补偿(学校和学院间接费用)列支,再统筹用于项目组间接费用支出。
三、科研绩效支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科研绩效支出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和项目(课题)绩效支出经费总额,由学校统筹安排。发放对象为参与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一)科研绩效支出的范围包括公开发表(发布)的科研论文、学术论著、知识产权、颁布标准、科技成果奖励等,具体支出标准见附件1。
(二)项目组提取科研绩效时,应注意与项目实施进度及拨款进度相一致,在校财务薪酬发放系统中填写发放清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科技处审批后发放。
第四十二条 科研绩效发放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二)发放对象所在学院或校直属单位(实体研究机构等)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在学院或直属单位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科学技术处。
(三)科学技术处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学院或校直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财务处在绩效预算额度内,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支出。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发放项目组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绩效支出,学校有权追回发放的科研绩效。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应在项目结题后两年内使用完科研绩效。两年后剩余的绩效由学校统筹, 其中20%作为资源占用费,用于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其余纳入项目负责人自主创新帐户统筹使用。
第三章 结余经费管理细则
第四十五条 结余经费是纵向科研项目计划实施期已结束或因故终止后剩余的经费,结题结账后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1.办理结题并获得项目资助单位肯定验收意见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结余经费使用申请(在此期间科技处通过校园网发布提示通知),由学校科技处在校园网公示三个工作日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校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科研经费管理系统”编制结余经费预算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并在对应财务账户下设立单独项目,项目组可自任务书(合同)截止日期起继续使用结余经费(一般为两年),经费须用于科学研究续研或预研的直接支出。结余经费到期后仍有剩余的,按项目资助单位规定执行,其中项目资助单位规定可以由学校统筹的,纳入学校事业基金统筹使用。
2.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须按原经费渠道收回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资助单位的整改通知,配合财务处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四十六条 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未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科学技术处提出使用申请的,其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