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工以扬州大学为法人单位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委托合作开展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 凡以扬州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登记、审核、过程监管、结题和成果管理等;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实体研究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签订技术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具体金额、违约责任、成果提交的形式和方式、有效期限等。合同书原则上使用学校推荐的范本(可在科学技术处网站下载)。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扬州大学科技服务合同(协议)审批表》,所在学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核并签章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核认定,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若遇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和所在学院批准,可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或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报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由委托方出具项目完成证明(注明完成时间及项目完成结果),宣布项目合同终止。对有应用价值的横向科研项目成果,项目组会同科学技术处和学院开展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同时,做好报奖等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竞争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投标保证金可从个人其他横向科研经费中垫付。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招标文件通知、投标书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报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合同书,通过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办理项目立项、来款认领手续,经科学技术处审核、财务处确认,按照“一题一户”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与核算;同一单位委托、研究内容前后连续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同一账户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对于先开票据、后收款项的项目,须通过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办理项目立项、借用票据及项目担保手续。款项到账后,按第十二条办理有关手续;逾期3个月款项仍未到账,借票人负责追回借用票据,否则财务处从借票人工资中逐月扣取借票金额。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学校有关财经纪律、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委托单位要求或合同约定需要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或约定编制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除纵向经费包含的内容外,还可列支与科研项目有关的通讯费、交通费、会务费、餐费等必要费用,相关支出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机动车辆及其保险、购置房产、捐赠、赞助、罚款、滞纳金、违约金、个人家庭消费以及投资公司等涉及安全纠纷、财产纠纷和债务纠纷等项目。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的基础上,按下列审批权限执行:单笔一次性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要负担的国家税赋,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统一到江苏省技术市场办理认定手续,财务处根据认定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涉及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项目组成员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扣除外拨协作费及为委托方代购仪器、设备等费用),学校提取3%管理费,学院提取2%管理费。
第十九条 协作费和为委托方代购仪器、设备等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合计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30%。
协作费的转拨以合同为依据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且经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转拨协作费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供协作合同,财务处按照协作项目合同约定的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拨款手续。项目负责人对协作项目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对外拨协作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项目组可于年末提取当年到账经费(扣除外拨协作费和为委托方代购仪器、设备等费用)的20%作为项目组成员的科研津贴。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可以申请办理项目经费结算,余额的50%可作为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剩余经费作为项目组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转让项目。学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他人实施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在技术转让和技术实施成功后,专利等知识产权类的转让费分配按《扬州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技术转让费分配如下:学校10%,学院10%,项目组绩效奖励60%、发展基金20%。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需为委托方代购仪器、设备的,按合同内容确认,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教师进行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与考核时,可将到账经费达到一定数额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于相应级别的纵向项目予以认定。
扣除协作费和为委托方代购仪器、设备等费用后,单个项目到账经费10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150万元及以上视同一项国家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80万元及以上视同一项省部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2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40万元及以上视同一项市厅级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到账经费的实际金额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认定,经费和项目不重复计算和认定。严禁到账经费回流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撤销已评定的职称并给予必要处分。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合作须经学校同意。未经学校同意,所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由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停止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不得申报职称、没收非法所得或解除聘任等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开展横向科研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合作方交易者;
2.经费不纳入学校统一财务账户者;
3.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若发生风险赔偿,则按照学校、学院和项目组事先确定的受益比例分担风险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军工类横向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有关保密及质量体系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