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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扬州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扬州大学“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扬州大学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学校科技创新工作可持续快速发展,完成学校“十三五”科研工作目标,完成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目标,在国家级科技奖励中取得新突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基金,基金来源为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有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重大成果培育。

    第三条 重大科技成果培育项目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的创新成果。

    2.获得部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两年内有望获得国家奖的创新成果。

    第四条 重大科技成果培育项目遴选程序:

    1. 项目第一完成人向学院(校直属科研机构)提出申请。

    2.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学术水平等方面的审核,在学院公示后上报科学技术处。

    3.科学技术处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确定拟培育的项目和资助标准。

    4.拟培育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立项并签署计划任务书。

    第五条 培育基金资助标准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及奖励等级确定,每项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培育基金以专项形式下达,独立建帐,专款专用。科技处负责经费使用审批。

    第七条 培育基金参照横向项目经费支出,主要资助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及第三方评价等组织申报奖励产生的费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成果评价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耗材费、差旅费、测试材料费、资料印刷费、交通费、餐费、劳务费、会议费、科研绩效费等。

    第八条 重大成果培育项目的培育期为12年。

    第九条 实现培育目标的,视为该培育项目完成;未实现培育目标的,由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视主客观原因,决定终止培育或继续进行培育。

    第十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培育1次。

    第十一条 因主观原因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原因导致培育不成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终止培育并收回剩余培育经费,或全额追回培育经费,直至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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