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社科〔201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和部、省、市有关科研项目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博士后及以我校名义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人文社科处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各学院、部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五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可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是指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政府部门(或者受政府部门委托)批准立项,研究经费由政府部门提供的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工以扬州大学为法人单位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委托合作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纵向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项目、部省级项目、厅局级项目、市局级项目、校级项目等。
第七条学校在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教师进行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与考核时,可将到账经费达到一定数额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相应级别的纵向项目予以认定(根据当年实际到账情况至多认定一项)。扣除协作费后,单个项目到账经费4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视同一项国家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2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40万元以上视同一项省部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视同一项厅局级项目。到账经费的实际金额由人文社科处、财务处审核认定,经费和项目不重复计算和认定。严禁到账经费回流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撤销已评定的职称并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学校积极组织教职工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各学院组织召开项目申报论证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项目申报的指导。
第九条纵向项目一般由人文社科处根据项目发布单位的要求组织申报。各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初审,保证项目申报填写内容的真实性,遴选学术前沿性高、创新性强的项目申报。人文社科处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审查,通过后签署学校推荐意见,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横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具体金额、违约责任、成果提交的形式和方式、有效期限等。合同书原则上使用学校推荐的范本(可在人文社科处网站下载)。横向项目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合同(协议)书》,所在学院对项目合同进行初审,报人文社科处审核认定,加盖学校公章。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
第十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人文社科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填报相关立项材料,同时登录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项目经费到账后及时在系统中认领。
第十一条 未经人文社科处组织申报的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须凭项目立项通知书原件到人文社科处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将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书原件交人文社科处存档备案。项目经费拨入学校科研经费账户后,方为正式立项。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通知书或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按期如实提交检查材料。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学习原因长期不在学校,无法亲自参加项目检查的,须委托项目组成员配合检查。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合作须经学校同意。未经学校同意,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停止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不得申报职称、没收非法所得或解除聘任等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开展横向科研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合作方交易者;
2.经费不纳入学校统一财务账户者;
3.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文件和《扬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合理使用科研项目资金,不得挪用、超支,并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将科研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科研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跟踪、掌握本单位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主动配合人文社科处做好本单位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研究需要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时间、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人文社科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人文社科处同意,报请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照合同、协议等约定,按期保质地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到人文社科处办理项目结项鉴定手续,所有项目结项材料均应提交复印件留人文社科处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应标注成果所属项目名称及编号。
第二十条对于鉴定为优秀的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向人文社科处提交一份成果简介,人文社科处将采取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扩大项目成果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一条对不认真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冻结直至追回项目研究经费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时限禁止其申报新的研究项目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项后,应遵照相关项目管理文件和《扬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结项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