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社科〔201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体系,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校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是学校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的重要平台,是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决策咨询服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范围:
1.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部评审认定的国家级基地。
2.经国家其它部委、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社科联评审认定的省部级基地。
3.经江苏省其它政府部门认定的厅局级基地。
4.由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新型智库(含培育智库)。
5.由学校设立的文科科研实体机构。
6.由学校遴选建设的校级文科一般研究机构。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按照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规律和运行机制,坚持“合理布局、重点发展”的原则,实行“开放申报、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同时,优化配置学校资源,积极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协同共建研究基地,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出精品、创品牌、成特色。
第五条 校人文社科处是重点研究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基地的申报、检查、考核、评估、验收和遴选建设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点研究基地遴选
第六条 学校定期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遴选。
1.以学科导向为主的重点研究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科学的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2)所依托的学科是校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或博士点、一级硕士点学科。
(3)负责人具有正高职称,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拥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特色研究领域,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计划和措施。
(5)研究团队人员相对稳定,与基地研究方向相关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梯度。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校内挂靠学院(部门)。
2.以服务社会为导向的重点研究基地(智库),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科学的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2)所依托学科具有硕士学位点授予权。
(3)负责人具有正高职称,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地方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研究团队人员相对稳定,与基地研究方向相关联,队伍构成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梯度。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校内挂靠学院(部门)。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遴选程序:
1.基地负责人填写《扬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遴选申请书》,递交人文社科处。
跨学科成立的研究机构,以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依托进行申报;与社会合作、跨单位成立的研究机构,一律以学校或学院(部门)为牵头单位申报。
2.人文社科处形式审查、聘请校外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3.从校学术委员会中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4.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5.人文社科处草拟批文并报分管校长签字后发文。
第八条 在重点研究基地遴选中,优先考虑学院(部门)联合申报的研究中心、在国内学术界具有比较优势或特色的研究中心、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新型智库。
第九条 评估合格的校级文科一般研究机构可参加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遴选建设。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合格的,方可按规定申报上一级基地。如上级部门有特殊建设需要,可根据要求跨级或破格申报。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由校长任免,不设行政级别。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并实施基地建设规划;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专兼职研究人员;
3.筹集资金和审批经费使用;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向校主管部门、分管校长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由基地负责人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下列事项:1.项目名称、项目来源;2.项目经费、经费来源;3.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4.有关工作条件保障;5.研究成果考核标准;6.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周期一般为四年。在建设期内,人文社科处根据其建设规划,拟定并下达年度建设目标,作为专项考核、中期考核的评估指标,同时纳入其所挂靠学院年度科研目标考核范围。
第四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十四条 依托重点研究基地,积极申报国家和部省级重大、重点项目,或承接有影响的横向研究项目。通过建设,研究基地承接项目的能力显著提升,承接项目的质量显著提高。
第十五条 以所在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发表高层次、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或发挥决策咨询作用(被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纳)。通过建设,研究基地的学术水平显著提升,标志性成果不断增加。
第十六条 每年须以基地名义主办一次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研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整合研究队伍、发挥基地在该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作用。通过建设,研究基地的学术影响力不断扩大。
第十七条 通过建设,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升格为厅局级以上重点研究基地,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青年教师成长和文化传承的贡献率、支撑力不断提高。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可以聘任秘书或兼职秘书一名,协助处理日常事务。有关经费可从学校投入经费中列支,或学院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
第十九条 学校对重点研究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
1.对建设期内的重点研究基地,学校每年投入专项经费。建设两年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基地,后两年加大资助;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基地,后两年继续资助;考核不合格或排名末位的基地,停止资助。
2.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成省部级基地,或者省部级基地建成国家级基地,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基地建设专项经费。
3.与相关部门有合作协议(合同)的重点研究基地配套经费按合作协议(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重点研究基地投入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条件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基地图书资料建设、学术会议组织和所聘秘书(兼职秘书)劳务费用等。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成果出版。经费使用的管理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提供办公场所。其中,国家级基地200平方米,省部级基地100平方米,其他重点研究基地50平方米。对不足国家和省部级基地用房要求的部分,由基地所在学院(部门)予以解决。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必要的考核评估:
1.年度检查:由基地对照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自查。年度工作计划必须报人文社科处备案,作为中期考核的依据。
2.中期考核:由人文社科处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主要根据学校的评估指标体系,考核基地建设规划中有关中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3.验收评估:在四年建设期结束后,由人文社科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评估指标体系:
1.科学研究:基地通过开展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产出重大(重要)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拥有一批以基地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和研究成果,使其整体研究水平在本学科领域中居省内或国内领先地位。
2.人才培养:基地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培养博、硕士等人才;成为本学科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基地通过参与制定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成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中心。
4.咨询服务:基地通过主动承接委托研究课题、联合开展研究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政府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充分发挥新型智库的作用。
5.科研体制改革:基地通过建立课题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在学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以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