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社科〔201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管理,推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二条申报原则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我校在岗教师或研究人员均可申报本基金项目。
2.项目申报一般实行专家评审制。项目评审坚持“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类别
本基金资助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由学校直接遴选并资助的项目)和扬州大学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校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其中,校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分为“青年教师培育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优先资助39周岁(含)以下青年教师,立项比例不少于当年资助的校基金总额的50%。
第四条申报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教师岗位人员申报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要求紧密结合学科发展需要;应用研究项目要求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政府战略需求。
2.党政管理岗位人员申报的项目,要求紧密围绕本职工作,紧扣岗位工作特点。
(二)申报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由学校直接遴选并资助的项目)的具体要求
1.申报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副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为加强对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扶持与培养,基金项目不接受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1)在研国家级、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不得以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重复申报。
(2)在研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3)在近2年被作撤项处理的国家级、省部级和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4)经查实违反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不得申报。
(5)为鼓励申报更高级别的研究项目,连续2次获批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人暂停1年申报。
(6)不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校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的具体要求
1.全校从事人文社科研究的在职教职工,党政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专业教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申报资格: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3.符合下列情况优先立项资助:
(1)本年度新进教师申报的课题;
(2)“文科青年骨干教师科研能力提升培训班”教师申报的课题;
(3)交叉研究类课题;
(4)有关扬州文化、中国大运河、乡村振兴战略等课题;
4.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在研校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及以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与研究人员。
第三章经费与管理
第五条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校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
第六条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立项后划拨总经费的50%;课题结项或审查其任务全部完成后,拨付剩余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扬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为2-3年,校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为2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如不能按时结项,须在到期前两个月填写《变更申请表》(只能延期一次),由所在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文社科处审批。如五年内不能结项,即予自动撤项处理并停止拨付剩余经费。
第四章结项与验收
第八条项目结项程序
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对照《项目任务书》,提交《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纸质版一式3份,连同标注项目名称和批准号的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送交人文社科处,项目经费支出情况须经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校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
提交《扬州大学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纸质版一式2份,连同标注项目名称和批准号的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送交人文社科处;
3.人文社科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结项成果进行审核验收。
第九条项目结项要求
1.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1)结项时,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至少发表3篇相关论文方可结项。成果应注明“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未注明者不予列入验收成果;
(2)结项审核不接受任何用稿通知,成果标注不接受任何杂志社的证明和说明材料。
2.校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准予结项:
(1)立项后2年内,该课题成功申报省部级以上社科基金项目,可申请自然结项;
(2)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至少发表1篇相关论文,或在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和一般省级学术期刊各发表1篇相关论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3篇相关论文方可结项。成果应注明“扬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未注明者不予列入验收成果;
(3)立项课题阶段性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得到地市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需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扬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扬大社科[2010]2号)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