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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实验室规则
扬州大学实验室规则

 

扬大实验〔2018〕5

  一、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正常开展。

  二、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运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和生产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和生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

  四、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不得随意动用实验仪器设备、设施及工具。非本室人员到实验室参观、学习、做实验或使用仪器设备,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由实验室主任统一安排,方可进入实验室。

  五、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情况,要立即报告学院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实验结束后,使用人员应按规定做好断电、断水等后续工作,确保安全、规范,并做到实验仪器摆放整齐,环境整洁等。

  六、加强规范管理。各类物资均应建立明细账,及时准确反映数量、质量变化情况。要结合本室情况制定仪器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保管、试剂耗材保管领用等流程或工作细则。仪器设备账、物必须相符,管好有关技术资料,防止丢失、损坏。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仪器设备不得任意调拨、挪用和对外处理,严禁私自外借。

  七、实验室必须遵照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16号令),做好实验室的保密工作。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合理规定密级,按照相应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凡不宜对外公开的实验报告、数据一律不得外传。

  八、实验室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剧毒等管制物品以及压力容器应严格按指定地点存放,严禁随意堆放。加强水电管理,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隐患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实验室人员调离前必须先办清所管账、物的交接手续,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确认后,方能按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调离手续。实验室人员的引进和调整,除按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之外,还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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