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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扬州大学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财会[2012]2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除特别说明,是指学校各部门,各非法人的学院、直属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各级经济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校内统一的预算管理办法、经济分配政策、资源配置政策、收支管理规定、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对全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展经济资源配置、管理、核算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系统全面、清晰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经济责任体系。

  ㈠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学校重大财经事项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按相应权责实行集体决策,并建立健全重大财经事项联合工作组调研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㈡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是统一管理和组织开展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对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及时性、相关性及预算符合性、决策有效性、结算方式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承担监督责任;对财务、会计业务专业处理的准确性、及时性、合规性等质量负责。主要职责为:

  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⒉会同学校各方面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经济资源;

  ⒊编制财务预算、决算草案和各项财务报告,对预算执行实施管理、控制、评价;

  ⒋全面管理学校财务收支,开展收费管理、票据管理,规范收入组织,监督各项支出;

  ⒌对学校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开展价值管理和财务监督;

  ⒍组织开展会计工作,规范会计基础;

  ⒎负责会计信息分析、利用与披露;

  ⒏其他财务、会计工作。

  ㈢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及时性、相关性及预算符合性、决策有效性等负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和授权情况对相应范围内的经济决策、经济活动管理承担责任。各单位应遵守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授权审批、收入分配、财产保管、资源调配等财经管理制度,保证制度有效执行。单位内部重大财经事项应实行集体决策,必要时应报学校研究。

  ㈣单位经济业务经办人是单位经济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办理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及时性、相关性以及结算方式等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㈤财务、会计人员对所接受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及时性、相关性及预算符合性、决策有效性、结算方式合规性等实施监督,承担监督责任;对财务、会计业务专业处理的准确性、及时性、合规性等质量负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有关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应当正确处理与学校的财务关系,确保独立核算的经济事项年度收支平衡和资产保值增值。

  二级财务机构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处根据学校管理实际确定。

  二级财务机构对学校授权核算的各项经济业务开展监督,承担监督责任,对财务、会计业务专业处理质量负责。

  第八条 学校(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出资举办的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接受学校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企业重大财经事项须经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其余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章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专职从业人员。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配备从业人员编制和数量,保证财务、会计工作正常开展。

  财务管理岗位、会计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配置应符合内部控制规定。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人员评价、轮岗、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委派)、调动或撤换,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建立健全委派人员的选拔聘用、业务考核、岗位轮换、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视同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保障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健全编制、审批、执行、控制、决算、评价等预算管理运行机制。

 

  完善与公共财政体制相匹配的一体化运行的部门预算体系,包括财务收支预算、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等。

  完善与法人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相互联接的大学预算框架,包括事业预算、基金会预算、独立学院预算、资本经营预算等。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权责统一、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配置校内各级财力,为完成各项事业任务提供财力保障。建立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优化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方案由财务处依据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的原则,在校长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主持下组织编制。预算方案由学校研究确定,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复后,方可执行。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方案是学校财务收支、资源配置计划的唯一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规定编制。收入预算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编制赤字预算。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采购及合同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人事管理、绩效评价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准确、详实的有关信息,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 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落实预算收支责任,保证各项预算收入按计划实现,各项预算支出按规定的范围、方向和进度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增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年度中间突发事项如需动用学校年度预算总预备费,应按规定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按规定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事业基金规模。

  第十九条 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经学校审议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核、江苏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形成“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与经费过程管理的有机融合。

第五章 收入与收款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组织各项收入。校内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与核算,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私分,不得坐收坐支及公款私存,严禁设立“小金库”、设账外账或资金“体外循环”等违反财经收入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国家规定开展收费管理。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须经财务处审核,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公示、执行。各单位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利用学校资源组织收入,必须以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需要为前提,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应在其决算前按规定上缴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收入类型,分别使用相应的合法收款票据。各类收款票据由财务处统一领购、保管、使用、缴验、销毁,校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自印或销毁。

第六章 支出与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支出管理。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厉行勤俭节约,严禁滥发钱物、铺张浪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支出纪律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必须予以纠正。

 

  各单位及经费使用人要确保各项经济业务凭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保证结算方式正确、经费用途准确、符合预算决策、报销手续齐全、报销结账及时,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不得虚构经济业务虚列虚报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经济责任体系,建立系统严密的经费支出归口管理和授权审批制度。

  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的一般性资金支付由牵头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据决议审批,重大资金支付依据有关制度的审批规定执行,决议对审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依据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由经费权属单位管理,按规定审批。其中学校统筹管理的经费:在职人员经费、离休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处负责审批;医疗费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审批;助学金由相应的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按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学校下达各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及单位自筹经费的支出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管理和审批,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主要负责人可视实际情况,按照工作分工,授权其他负责人管理和审批相关经费。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接受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和所在单位监管,审批权限和程序按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使用实行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款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在加强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分期计入各期费用,并按用途分别归集为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建立健全学校、学院、专业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制度、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核对机制、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等。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货币资金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按规定妥善保管印鉴、支票及其他银行票证。大额支付需事先经学校研究决定。

 

  除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外,校内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号。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存货保管、存量控制、记录等责任制度,严格采购、验收、入库、领用、消耗、处置、记录等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实行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实时管理和动态控制,全面掌握学校资产的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保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衔接、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适应、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一致。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资产不计提折旧。

  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项目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个人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建立健全项目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由学校规划、技术、财务、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严格执行审批机关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不得超进度付款,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料收集、审核、记录、整理、归档、保管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及决算批复前,基建财务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基建财务负责人不得调离。实际已投入使用,但超时限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根据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研究,并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实施。

  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类资产清查盘点对账制度,保持财务机构与资产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各自内部账账相符,保持与资产使用保管单位之间账实一致。对于盘盈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入账。对于盘亏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及时予以赔偿或退还;属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类资产出租、出借须按规定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严格负债管理。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以融资租赁和回购等形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其他单位或校内职工集资、借款。

  确立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机制,将资产负债结构控制在合理、安全的区间。

  第三十六条 对各类负债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按规定清理、结算应付款项。

第八章 财务信息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七条 持续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科学利用信息技术,不断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创新财务管理手段,规范财务工作流程,严密内部控制程序,保持财务活动、会计活动与业务活动的有机融合,实现财务管理、会计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效能和信息质量。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资料、会计资料归档范围,按规定期限与密级保管,严格财务、会计档案调阅、利用、抽取、销毁审批与处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科学设置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收入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财务分析指标,加强财务信息、会计信息分析与利用。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报告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明确经济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纳入学校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合同,担保、投资类合同,资产租赁类合同等,须经审计处审签后,交财务处备案。未经审计处审签和财务处备案的前述经济合同,财务处应拒绝执行。重大经济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经济合同订立单位须建立合同台账,做好合同的记录、保管与归档工作。

  建立以合同为依据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的相互衔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内部机构撤销、分立、合并,应对其财产、债权、债务、收支结余、未决诉讼事项等进行全面清理,造册登记,经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其他相关方面确认,重要事项经学校审定后,办理分割、交接、划转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完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财务监督运行机制,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算、决算情况,保证全校和社会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7月11日颁布的《扬州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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