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扬 州 大 学
2015年9月8日
扬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期间的工作与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和《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扬州市区公务出差,开展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差旅费构成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㈠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附件1)。
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㈢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使用专车。确因情况特殊,须事先由经费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房租费用。
工作人员应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地点入住。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补助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补助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据实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不得包乘出租小汽车。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多人包乘出租小汽车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据实报销。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由出差人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据实报销。
乘坐飞机的,凭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登机牌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据实报销。
因情况紧急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由出差人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不在同一城市(区)发生的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在同一城市(区)发生的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市内交通费包干定额中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公务机票的购买,应当优先选择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九条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按江苏省财政厅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第十条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标准住宿或超批准出差天数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超标准住宿的,由出差人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批准的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规定计发,在规定标准内包干使用。
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发。出差超过一天,但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票据和相关情况说明计发。
在同一城市出差超过十天的,超过天数按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
使用专车的只计发伙食补助费,不计发市内交通费,乘便车的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到偏远地区等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工作人员说明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因工作需要,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补贴不足以包干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可据实报销,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在公务出差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一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各项费用不予报销。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扬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表(详见附件3)、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四章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凭会议通知报销往返会议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凡食宿由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或缴纳会务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的,会议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凡会期不超过2天并交纳相关费用的,按1天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期间另行收取伙食费的,可在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野外科考、田间试验与社会调查
第十五条 主要包括:
㈠野外科学考察。主要为工作人员赴食宿条件艰苦、流动性大的野外开展观测、采集、发掘、测量、试验等工作。
㈡田间(农、牧场)试验。主要为工作人员赴田间、农牧场等地开展农业基本原材料、动植物标本等的采购、农作物的播种等。
㈢社会调查。主要为工作人员赴社区、乡村开展社会调查、采风、写生及其他人文科教活动。
第十六条 报销内容、标准及相关手续
㈠城市间交通费。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据实报销。工作人员考察调研期间租用车辆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费、租车费等,可凭发票、交通工具租赁合同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据实报销。
㈡住宿费。凭发票或收款人收条(注明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㈢伙食补助费。按第十一条规定计发。
㈣市内(含其他)交通费。按第十一条规定,途中按标准计发 ;到达目的地后,凭发票或收款人收条(注明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工作人员考察调研期间全程租用车辆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未全程租用车辆的,扣除使用车辆的天数后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赴社区、乡村、野外考察调研,如所处环境可能对人身及健康造成损害及伤害的,可购买一份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据实报销。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审批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出差事由、天数等进行审核控制;出差人员对其提供的各种票据来源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及时性、相关性负责;财务人员严格按本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㈠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㈢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㈣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㈤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组织安排,到扬州市区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只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或期间学校要求返回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务出差(不包括实习),由经费审批人按不超过其他人员限额标准自行确定报销项目及其金额。
第二十二条 聘请外单位人员来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报销时需提供事由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入人员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行李、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引进人才发生的差旅费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差旅费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扬州大学公务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2.扬州大学公务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
3.扬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