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扬大财务[2017]3号扬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上级关于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必要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及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科研实体(含各项目组,以下简称各单位)主办、承办(含联合举办)的需发生相关专门费用的会议。
第三条 实行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内部管理类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和费用,注重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会议按照内容和性质分为管理类会议和业务类会议。学校对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
㈠管理类会议,是指各单位因管理工作需要召开的工作布置、上级文件精神传达、座谈、总结、表彰等会议。
㈡业务类会议,是指各单位因教学、科研、社会合作与服务等业务需要召开的论坛、研讨、咨询、论证、评估、结题与验收、评审、科研或专项任务答辩等会议。
第五条 发生会议费的会议应当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其中:
㈠学校召开的管理类、业务类会议,按有关决议执行。
㈡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召开的全校性管理类会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业务类会议,参会人数50人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50人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㈢各学院召开的管理类会议,由学院负责人审批;各学院、各科研实体、各项目组召开的业务类会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会议天数和规模
㈠管理类会议,一般控制在2天左右(含报到与离会时间),会议代表控制在30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
㈡业务类会议,在确保会议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按照会议内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会期、规模。
第七条 会议地点
㈠管理类会议
会议一般应安排在学校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
确需在校外召开的,应选择扬州城区定点会议场所或学校公开招标确定的场所。
严格控制赴扬州城区以外召开管理类会议。与扬州城区以外单位联合举办会议的,需提供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因其他特殊情况赴扬州城区以外召开会议的,需说明情况,由召开会议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㈡业务类会议应按照必要、便利、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地点。
㈢各类会议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旅游风景名胜区的度假村、宾馆、饭店等场所召开。
第八条 各类会议应于召开前编制、审批会议费预算(见附件一),以防实际开支有关费用时突破标准。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支出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未安排经费的内部管理类会议发生的费用,按支出的经济性质列支,不列入会议费核算。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的业务类会议、学校预算安排经费的内部管理类会议以及承办的校外管理类会议,费用开支范围如下:
㈠在本办法所规定的定额标准内,可开支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资料及印刷费、宣传费、医药费等,列入会议费核算。
㈡因工作需要,在定额标准以外还可开支下列费用,按支出的经济性质列支,不列入会议费核算:
⒈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国际旅费和会议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
⒉与会专家学者的咨询、讲课、材料评阅等劳务费;
⒊会议期间评选有关成果、荣誉的奖励;
⒋会前准备会议材料人员的劳务费;
⒌会议期间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⒍会议志愿者的伙食补助。
业务类会议除上述费用外,还可开支会议期间发生的文献材料印刷出版、翻译、设备租赁、茶歇等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对会议费实行定额标准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㈠管理类会议,综合定额为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㈡业务类会议,住宿费按不高于参会人员可享受的出差住宿费标准控制支出,伙食费定额240元/人天、其他费用100元/人天。
㈢不安排住宿的会议,应按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不安排就餐的会议,应按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
㈣会议所在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需要午休的可安排午休房间。除必须驻会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学校召开的内部重大专题会议,相关费用列入学校预算,其他各类内部会议发生的相关费用列入各单位有关经费预算。主(承)办的校外各类会议,对于已明确全部使用财政拨款召开的,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召开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会议费时必须开具财务处提供的合法票据,及时办理收入入账和票据缴销手续。
第十三条 会前准备会议材料人员的劳务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根据有关人员的工作周期、工作强度,参照学校劳务酬金同类标准合理确定。会议期间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按不超过200元/人天发放。会议志愿者未在会议用餐的可按100元/人天发放伙食补助。
会议专家劳务费,主办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学校劳务酬金同类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应依照采购管理规定选择承办单位并签订合同,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五条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娱乐健身活动费;严格控制会议用餐的菜品种类、数量,安排自助餐,校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在定额标准内安排桌餐,会议严禁提供烟酒;会议场所不摆放鲜花;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游览、参观活动,不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召开单位须及时汇总票据、填写《扬州大学会议费决算表》(见附件二),于会议结束一个月内一次性办理、结清报销费用。会议费在预算以内严格按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㈠《扬州大学会议费决算表》;
㈡会议通知;
㈢参会人员签到表原件;
㈣费用原始票据、清单(须加盖服务单位印章);
㈤其他相关资料。
管理类会议还应提供《扬州大学会议费预算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单位是会议费监管的责任单位。召开单位负责人是会议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费使用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及时性、相关性及预算符合性等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以及经费管理部门等,要严格会议的经费管理,加强对会议审批手续、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单位应切实加强会议管理,会议费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收支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对于弄虚作假、虚列会议支出套取现金,截留收入,设立“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召开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承办的国家有关部门会议,遵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主(承)办的国际会议,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认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按规定需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及时报批。其会议费报销按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会、协会、项目经费等资助的会议,资助方对会议费开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业务类会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