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扬州大学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对扬州大学瘦西湖校区餐厅桌椅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HBYS20180712)作以下澄清说明:
1、招标文件中“七、评标办法—评分标准—综合实力”中“提供2015年1月1日以来中标签订的类似业绩,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人民币,每提供一份得1分,此项最高得4分”改为“提供2015年1月1日以来中标签订的类似业绩,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人民币,每提供一份得1分,此项最高得4分”。
2、招标文件中“二、招标项目要求—样品要求—”第三张图片样品(黄色座椅)取消提供。
扬州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