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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本科生(海外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扬州大学本科生(海外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为加强海外学生学籍管理,完善海外学生的学分制管理办法,调动海外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海外学生全面发展,切实提高海外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扬大教〔2010〕8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规定所指的海外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校注册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本规定所指的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海外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与境内学生同等对待,除本文件补充规定之外,执行《扬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经我校录取的海外学生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于入境一周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体检、申请居留许可、办理保险等相关手续,逾期未能完成上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或不适合继续学业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复查学生身份、高中成绩及毕业证书等相关信息。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四条  海外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和海外教育学院备案。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未注册学生不得随班听课、参加考试。

  第五条  海外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请假与考勤制度,请假获所在学院批准后应及时至海外教育学院备案,并在假期结束返校后及时销假。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缺课者,作旷课论处。请假的具体规定遵照《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进入汉语授课的专业学习,须事先通过HSK4级考试;进入外语授课的专业学习,学生毕业前须通过HSK4级考试。

  第七条  海外学生应参加所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数。但统计总学分时应考虑下列情况:

  1.海外学生免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等政治课程及《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上述课程的学分应从总学分数中扣除。

  2.允许海外学生申请免修占总学分10%的必修课程(不含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免修课程)。申请免修需提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必须以选修其它与修读专业相关课程的学分相抵。若申请免修学位课程,则取消学位的申请资格。

  3.外国留学生必修《汉语中国概况课程,免修公共外语课程,外语专业免修第二外语课程

  4.持有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专科毕业文凭或者港澳台地区大学专科毕业文凭并符合本科录取条件的海外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第一、二学年的全部课程,但申请免修学位课程必须经学生所在学院考试且成绩达到70分以上。

  5.学习期间有关课程学习、考试和重修等相关规定遵照《扬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港澳台侨预科生须在第一学年修满30学分方可申请转为正式本科生。

  第九条  海外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凡因个人原因需转专业或转学者,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按《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办理手续,并报海外教育学院备案。海外学生原则上只能转专业一次。港澳台侨学生在预科生阶段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  转学学生和校际交流学生在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和港澳台地区大学所获得的学分,经海外教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审核报教务处认定。

  第十一条  海外学生发生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海外教育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海外学生发生退学情况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由海外教育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海外学生在校学习的专业年限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外国留学生汉语补习时间不计入专业学习年限。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遵照《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海外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一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允许免修的学分除外),准予毕业,学校将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扬州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条件,学校将授予其学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学校按规定在网上注册毕业生学历、学位电子信息

  第十五条  海外学生的毕业离校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试行)自2013级开始实行,本条款未及事宜都以《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原《扬州大学港澳台侨本科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同时终止执行。

  本补充规定(试行)由扬州大学教务处、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2016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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