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我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学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根据学校规定,所有新生入学后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办理学生医疗保险,体检不合格者,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高中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是必须持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历),大专起点本科(独立本科段)的入学条件是必须持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凡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 所有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报考独立本科段考生需填写《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报考资格及课程免考审批表》,经省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后生效。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学生均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实习等均属考勤范围。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六条 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每周末填写《学生考勤表》送学院办公室。学院每月公布一次学生考勤情况并报校自考办备案。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及时记入学生考籍档案。
第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两天,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继续教育办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校继续教育处(学院)备案;两周以上由校继续教育处(学院)批准。请假天数不包括节假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向班主任销假。
第八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按旷课论处。
第九条 旷课课时的计算方法:
1.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
2.实习一天,按4课时计算;
3.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两次以旷课1课时计算。
第三章 考试管理、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与考试。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的11月和5月。考试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在每年的1月和7月举行。考试成绩由学院存档备案,同时载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作为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违纪者,一律按《江苏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并记入学生考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成绩由学校自考办负责公布。
第十四条 凡考试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计算成绩。
第十五条 在课程考试(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一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2.实验课缺课次数超过应参加实验次数的三分之一;
3.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核)的课程(实践环节课程、过程性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核)成绩折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作业、期中考试、出勤、测验等方面的成绩。
第十七条 在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按规定时间安排两次补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考及格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课程的免考可参照《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凡符合免考条件的,须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继续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学生仍需跟班参加免考课程的学习。
第十九条 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学生申请不修外语的,须参加规定的换考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但不授予学位。
第四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经准假两周内不办理注册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
3.犯有严重错误,学校认为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后将注销学籍。
第五章 纪律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核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准予毕业,颁发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扬州大学联合署章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部分课程不及格,或经重修仍不及格者,按下列方法处理:
1.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学生原学专业连续招生的,可申请转入低年级学习,并重新缴纳学费;如原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的,可转入自学考试相近专业学习,重新并缴纳学费,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扬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扬大教[2013]50号),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处为学校自学考试的管理部门。专业所在学院在继续教育处授权范围内进行考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