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普教生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普教生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以下简称“自考二学历教育”)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设的“自考二学历教育” 专业,必须是我校已获准开办自考助学的,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学科优势并是社会急需的本科专业。
第三条 开设“自考二学历教育”专业由专业所在学院向继续教育处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专业名称、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教学安排、经费核算等。
第四条 参加学习的对象为我校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且学有余力的普通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可选读一个自考本科专业,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教学安排和成绩考核
第五条 “自考二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学习期限为2.5年,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学制年限1年。
第六条 “自考二学历教育”专业设置的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少于13门,学分总数一般不少于70学分。理论课程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1月、7月。实践环节考核受省考试院委托,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七条 “自考二学历教育”采取业余学习形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第八条 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与“自考二学历教育”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学分一致的课程,可申请免考。申请免考程序为: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提供成绩证明,“自考二学历教育”开课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继续教育处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获准免考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自考二学历教育”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九条 考生若在校期间自考本科专业未能毕业,在最高修业年限内,可以继续参加“自考二学历教育”课程考试。最高修业年限期满仍不能毕业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章 报名、注册和收费
第十条 继续教育处负责“自考二学历教育”宣传、招生、报名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开办学院集中办理报名、登记、资格审核、注册等工作。各自考本科专业报名注册人数应不低于30人。
第十一条 “自考二学历教育”每年招生一次。在校普教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报名。
(一)主修专业二年级学生;
(二)主修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全日制研究生入学注册后即可申请报名。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5月发布招生信息,暑假后开学第二周前结束报名工作。
第十三条 报名、注册程序
(一)学生填写《扬州大学“自考二学历教育”入学申请表》。
(二)学生到主修学院出具已修的必修课成绩单。
(三)学生持学生证、主修学院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在指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名,同时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四)继续教育处汇总报名学生信息,统一到市教育考试院注册。
(五)报名注册后,开课学院将《扬州大学“自考二学历教育”入学申请表》自存一份,送继续教育处和主修学院备案各一份。
第十四条 “自考二学历教育”的收费按照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两个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未通过者可以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补考则须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第四章 学籍和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资格审核通过,即取得“自考二学历教育”学籍。入学资格审核由学校协助省、市教育考试院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开课学院为每个取得学籍的“自考二学历教育”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学校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将注册的“自考二学历教育”在籍学生数报省、市教育考试院。
第十八条 开课学院要选聘责任心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水平和身体状况胜任相关教学工作的教师承担“自考二学历教育”的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开课学院要高度重视“自考二学历教育”教学班的学生管理,为每个班配备班主任;要加强与学生普教专业所在学院管理人员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自考二学历教育”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的,按江苏省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发放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自考二学历教育”的学生修完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取得相应的学分,并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经毕业资格审核,由学校颁发由江苏省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扬州大学联合盖章、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符合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按自考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组织与实施中的其他事项,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