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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扬州大学章程》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期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院或教务处请假。请假超过3天者需提供有关证明,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办理校园一卡通等。审查中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身心健康、创业、出国学习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因创业、出国学习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为1年,如有特别需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下学年开学2周内返校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于当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况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本学年的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期满后,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学院补办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未注册的学生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均须接受考勤。所有教学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以及学校(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均属考勤范围。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均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八条 学生按年级和专业编班称为“行政班”,按每门课程所选读的学生编班称为“教学班”。行政班的考勤工作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教学班的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一学期一门课缺课1/3或旷课3次,取消该门课考核资格,成绩记“0”分,可以重修但不得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第九条 学生请假的天数不包括节假日,小于或等于两天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超过两周者,报教务处批准。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及时报告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以备查询。学生离校实习期间的考勤与请假办法由各学院规定。

  第十条 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向班主任销假。需续假者仍须按第九条办理,并附有关证明。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未准假而缺勤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旷课课时的计算方法:

  (一)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

  (二)实习、劳动、军训等,一天按4课时计;

  (三)校、院规定参加的非教学活动每2小时作1课时计;

  (四)学生无故迟到、早退2次以旷课1课时计。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均须经过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的形式一般为闭卷笔试,也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报告、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未经选课而参加考核取得的成绩无效,不记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执行。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学期评定成绩,并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计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五级记分成绩

  绩点

  百分制成绩

  绩点

  

  4.5

  90-100

  4.0-5.0

  

  3.5

  80-89

  3.0-3.9

  

  2.5

  70-79

  2.0-2.9

  及格

  1.5

  60-69

  1.0-1.9

  不及格

  0

  59以下

  0

  (二)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GPA):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选派学生参加校际交流,3个月及以上者须办理保留学籍等手续。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具体管理办法以及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工作,按学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缓考、缺考与违纪

  第十七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否则按缺考处理。学生一学期缓考课程不得超过2门,因病者除外。

  (二)因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需在该课程考核之日起3日内凭相关证明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

  (三)缓考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者不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公共选修课和实践类课程没有缓考,可以重选。

  第十八条 缺考与违纪

  (一)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的,考核成绩记“0”分,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该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可以重修。具体按学校考场规则与考核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二)学生不按规定参加考试,作缺考处理,成绩记“0”分,并标注“缺考”字样,该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可以重修。

  第六章 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九条 重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可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修,重修合格方可取得学分。重修不合格者不可补考,只可继续重修。已合格的课程,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这种重修仅限一次。

  (二)学生重修课程,须于开课后两周内办理重修手续,原则上应按时听课。

  (三)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四)学生结业离校后返校重修的,按教育成本收费。

  第二十条 免修

  (一) 对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并且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已经取得学分,而且已修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可在该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时提出免修申请。申请者须提供该门课程的自学记录、作业等有关材料,于开学一周内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批准,交纳费用后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该门课程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75分(中等)以上者方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标注“免修考核”并给予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者,需补做实验及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考核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二)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1.政治理论课、军训、思想品德课、体育课等;

  2.必修的实践类课程,如各类课程实习(见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中真实、完整地记录学生成绩、学分和绩点。出具的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免听

  (一)成绩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每学期可申请1门课程的免听;参加重修的学生若听课时间冲突,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申请。实践类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二)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可允许参加期末考核。申请免听学生应按要求完成平时作业和测验。学生选课后未办理免听手续又不参加听课,按旷课处理,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政策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转学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已取得学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1.所修课程名称、内容和学分与转入专业要求完全一致,可直接认定;

  2.所修课程内容、学分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相近,可申请课程替换和学分认定,批准后按转入专业要求记录学分;

  3.不能替换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以转换为公共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

    4.转专业学生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重修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凡成功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可参照第二十五条确认已修学分。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应将学籍异动前后的学习年限合并计算。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妥有关手续者,必须参加原专业或学校学习。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费。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身心健康、创业、自费出国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并附证明材料,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申请休学在每学期开学前2周或结束前2周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者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批准可连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累计年限与实际学习年限总和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休学学生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得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不能获得学分。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只保留学籍,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休学学生必须在教务处批准之日起2周内到有关部门办完手续后离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于期满前2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体检,不符合体检标准者,不得复学,按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得复学,按退学处理。

  (五)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六)学生休学(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复学,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七)学生休学期间如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原则上按照新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九章 学制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学制一般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可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习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年(五年制9年)。学生休学创业如确需增加学习年限,需在休学创业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1年。

  第三十四条 凡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间须按规定标准缴费。


  第十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1/2,在其他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的学生,由学院审核、教务处签发,给予学业警告,并以“学业警告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可予试读:

  (一)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1/2;或学生在读期间连续2次受到学业警告;或累计3次受到学业警告者,一律予以试读。如其已修学业尚有1/2及以上未完成一律转入下一年级就读,由学院于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报教务处批准,其他学生可申请跟班试读,由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试读期为1年,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达到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解除试读,否则转为退学试读。退学试读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跟原班退学试读或学院指定的班级退学试读。对解除试读后再次出现本规定上款所规定情况者一律给予退学试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取消试读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退学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2/3;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七)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

  (八)本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取消学生学籍及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等,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退学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身心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通知法定监护人领回。

  (三)退学学生必须在批准退学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手续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学生本人不来办理的,学校可将退学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法定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结构学分和毕业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学生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结构学分和毕业最低总学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并通过教务处组织的考核,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副修其他专业课程,符合副修专业规定的,发给副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其中有部分课程不及格,或经重修仍不及格者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习年限达8年(五年制9年)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得申请再次重修和换发毕业证书。

  (二)未达学校规定学习年限的学生:

  1.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编入相应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2.领取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重修,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者或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留校察看期限未满者,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未就业者由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其确已改正,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为换发日期。

  第四十六条 学生已修完一年级全部课程,或已获得40学分及以上的学生,不具备毕业或结业条件而退学者,可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修完一年级课程或所修课程不足40学分的学生退学,可申请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由教务处核发。

  第四十七条 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院按专业编造名册,经分管院长审查,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毕业生必须办完离校手续方能领取证书。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学生个人信息来源于招生录取信息,学校根据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个人信息填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需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并需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到教务处审查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及时检查自己注册信息,发现注册信息有误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教务处审核后变更。

  第五十一条 我校(含合并前各学院)毕业生,如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可以向学校申请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原证书声明作废的登报启事、校档案馆复印并盖章的学生学籍卡和录取名册等,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出具。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出国留学、就业等原因需出具成绩及其他相关学业证明的,一律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在校生中英文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出具并审核,加盖学院印章后到教务处办理。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须持有效证明到学校档案馆复印学籍档案并盖章,再到教务处办理。
 

  第十三 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1日起开始实施。原《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扬大教[2005]14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授权扬州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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