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来华留学生来校学习,激励广大留学生勤奋学习、提升素质,以优异成绩完成学业。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自费到我校学习、取得我校学籍的优秀外国籍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读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亲华友华;
(二) 尊敬师长,关爱同学;
(三) 踊跃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向上;
(四)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第四条 学校每年9月公布本学年学业奖学金标准和评选细则;9~10月参照扬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和评选细则组织评定上一学年来华留学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为现金奖励,按获奖金额分10个月平均逐月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条 获奖学生如有下列情况,将被取消学业奖学金:
(一)未经批准逾期不到校报到,享受奖学金期间休学、退学;
(二)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四)触犯中国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五)参加非法社团组织等。
被取消学业奖学金资格者,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其剩余奖学金不再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于2015年9月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