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成立扬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督导委员会是学校领导下、以开展研究生教育监督为主的非行政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代表学校对研究生教育全过程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和监督,并为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条 为保障督导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督导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设置委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社科组、农医组、理工组开展工作。督导委员会挂靠研究生院,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研究生院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聘期内,委员因个人原因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尽职履行工作的委员,学校也可提前调整。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江苏省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规章制度。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长期从事研究生教育的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退居二线的处级管理人员。
(三)讲规矩,讲原则,为人处事公正,作风正派,具有很强的责任意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四)身心健康,有充足的时间保证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对学校研究生培养环节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内容包括课程的教学秩序、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实验实践环节的落实,中期考核、论文开题、论文盲审、论文答辩等环节是否严格、规范、有序。
第八条 对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是否严格,研究生档案管理、成绩管理等是否规范,学校和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程序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教风和学风建设情况、有无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等情况。
第九条 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调研、检查。协助起草有关教学管理文件或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供咨询。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深入学院,了解研究生培养主要环节的建设情况。对全校研究生日常教学、主要培养环节和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
第十一条 定期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掌握第一手信息。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督导委员会工作例会,交流、汇总检查情况,总结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反馈到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委员督导工作以集体方式和个人方式结合进行;对督导对象可以提前通知,也可随机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积极配合督导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对委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落实、认真整改,工作情况将纳入学院年终目标量化考核。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院级督导委员会,健全校院两级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院级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聘任,可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