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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点建设

扬州大学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自主调整方案及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自主调整方案及实施办法(试行)

    为激发办学活力,增强办学效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战略转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4〕2号)、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暂行)》(苏学位字〔2015〕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调整方案及实施办法。

  一、开展自主调整工作的主要原则

  1.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通过学位授权点的自主调整,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以优化人才培养的类型和结构为重点。通过优化类型和结构,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或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

  3.坚持发挥学校统筹作用,推动有序调整。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培育发展潜能明显的学位授权点,鼓励和引导学院根据相关学位授权点的建设现状,逐步主动撤销人才培养绩效不明显、合格评估可能存在问题的学位授权点。对于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学校给予政策支持。对于近年来建设水平不高的学位授权点,学校予以撤销,并统筹调整撤消后的增列工作。

  4.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自主增列工作坚持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二、学位授权点调整对象及方式

  1.调整对象。所有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未获得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且经过论证不能参加下一轮国家学位授权点增列申请的博(硕)士二级学位授权点,或因师资队伍水平不高、生源不足、培养质量不高、就业率偏低等因素不能达到合格评估标准的部分一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均可列入调整对象。

  对于学院仅有唯一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或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可暂不作调整。

  2.调整方式。按照学院内部调整和学校统筹调整两种方式进行。学院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及相关内部调整工作须形成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根据学校学位授权点总体布局,对不愿或拒绝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由学校组织论证后按照程序统筹调整。

  三、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要求

  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四、自主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

  1.本着“撤一增一、先撤后增”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原则,学校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组织领导。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协同学科建设办公室、监察处、改革与发展研究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成立学校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调研、论证和调整后的相关工作。根据调研结果,确定本年度拟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初步名单,报学校批准。

  3.公示。学校公布本年度拟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工作小组及时处理异议或争议。

  4.专家评审。聘请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3)组成专家组,对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会议评审。专家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2/3方为通过。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的规定要求和条件,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对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调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票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方为通过。

  6.后续工作安排。对主动撤销且服从学校统筹的学位授权点,可给予政策支持。该学位授权点在籍研究生仍按原培养方案培养,授予相应学位。该学位授权点导师在其指导的学生毕业后分流到相近学科。

  五、其他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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