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来华留学生来我校学习,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来华留学的外国籍学历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下文简称“奖学金”)用于资助申请来校攻读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者。
第四条 奖学金资助期限分汉语补习(预科)和专业学习两个阶段。预科年限为1年;专业学习阶段年限为博士研究生3年,硕士研究生2~3年,本科生4~5年。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外国国籍的公民(原为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者,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
(二)自愿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身心健康;
(五)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持有硕士学位证书,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须持有学士学位证书,申请攻读学士学位者须持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水平)证书;
(六)原则上未在中国同时获得其它同类奖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包括下列资助、奖励内容:(一)学费,(二)住宿费,(三)生活补助,(四)入学安置费,(五)入学接机/接站服务。学校每年11月公布下年度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奖学金分为A等和B等。A等奖学金包括第六条的(一)、(二)、(三)、(四)、(五),B等奖学金包括第六条的第(一)、(三)、(四)、(五)。
第八条 申请A等奖学金就读我校汉语授课学位课程者须持有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及以上证书。入学时未持有HSK四级及以上证书者可申请B等奖学金,录取后来校接受汉语补习(预科);如预科阶段结束并通过HSK四级考试,可申请A等奖学金进入专业学习阶段;预科阶段结束未通过HSK四级考试、但通过HSK三级考试者,可申请B等奖学金进入专业学习,同时继续自行补习汉语参加HSK四级考试,通过者可自下一学年开始申请A等奖学金。获B等奖学金1年内未能通过HSK三级考试,或两年内未能通过HSK四级考试者,则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英语为母语或官方语言的申请人可申请A等奖学金或B等奖学金就读我校英语授课学位课程。英语非母语或官方语言者如申请奖学金就读我校英语授课学位课程,须提交相关英语能力证明材料(如雅思、托福成绩或接受英语教育年限及历年成绩单等),或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
第九条 申请奖学金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以中文或英文填写,其中申请A等奖学金就读汉语授课学位课程者必须以中文填写)。
(一)完整填写的《扬州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二)完整填写的《扬州大学来华留学生申请表》及必要附件(附件中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为中文或英文以外的语言,须附上一式两份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十条 奖学金申请时间与评审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者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者过期的申请材料均不予受理,申请材料概不退还。
(二)初审与审核:海外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审核,汇总部门、学院意见后提交学校学生培养国际化建设工作小组组织评审。
(三)评审与公布:学校学生培养国际化建设工作小组对申请者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可组织视频面试,审定录取学生名单及类别,海外教育学院公布获得奖学金的留学生名单,并书面告知获得奖学金的留学生。
(四)录取与通知:每年7月30日前,学校将《扬州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入学材料寄给申请者。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报到和注册
(一)申请人在确认获得奖学金后,须持《扬州大学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有效护照到其本国或地区的中国使领馆或签证办公室申请来华学习签证(“X”签证),并按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扬州大学报到。
(二)奖学金生入学时应按规定交纳奖学金范围以外的费用,如注册费、综合保险费等。
(三)奖学金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可申请延期入学,延长期不超过1个月(如需重新制作《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需重新缴纳注册费);到期未报到入学者,视为放弃奖学金和入学资格;未经允许逾期报到入学者,视为放弃奖学金。
(四)奖学金生来华1周内须至扬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健康检查。拒不体检或体检后查出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及不适合继续学业的疾病者,应于体检日或确诊日后的3日内离境回国。所获得的奖学金和入学资格自动取消,体检及回国费用自理。
(五)奖学金生报到后1周内,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和奖学金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应于入境后3周内至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学习居留许可,办理居留许可的有关费用自理。
(六)奖学金生均须入住扬州大学海外学生公寓,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者视为放弃奖学金生资格。确有特殊原因经批准在校外住宿者,视为放弃奖学金中的住宿费。
第十二条 奖学金发放
享受奖学金者,免交学费(如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住宿费(限A等奖学金获得者);入学安置费于通过入学资格复审后发放;生活补助每年发放10个月(不包含2、8月),每月中旬发放;因请假等原因停止学习者,当月在校达到和超过15天发给全月生活费,不足15天发给半个月生活费;休学、停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申请获批当月按照上述规定结算生活费,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中止和取消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奖学金资格: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通过年度评审。
被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者,不再发放奖学金,但本人可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被中止奖学金期间,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本学年的奖学金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学校批准,可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奖学金资格。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所获得的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触犯中国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被取消奖学金资格者,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再发放其奖学金,其享受奖学金资格不得恢复。
第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每年5月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不合格者,将被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评审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等。
第十五条 获得奖学金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和导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专业或导师,须经所在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放弃、保留和延期
(一)学生生因个人原因申请延期入学,如延长期超过1个月少于1年,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其奖学金资格则予以取消;未经允许超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奖学金。
(二)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医疗机构建议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同意,奖学金资格可保留1年。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其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三)未经批准自行变更专业或导师,其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四)奖学金生不能在规定的教学计划及时限内完成学业,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延长期间只能享受B等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博士留学生奖学金生管理办法”和“扬州大学博士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办法”自行废止。
(本办法于2015年9月14日发布)